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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对全市农机化发展重点、发展方向进行调控和监督、服务。

2.根据全市农机化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提出全市农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系统内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等项目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建议。

3.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对农机化系统的经济调节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4.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对乡(镇)基层农机化服务组织的政策、业务指导;组织全系统开展农业生产、抗灾救灾的农业机械化服务。

5.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提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维修技改计划、机电提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机电提灌站、农村机电提灌专业服务组织提水蓄水抗旱,指导全市机械化节水灌溉工作。

6.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用油的需求预测,向省争取和分配农机油料补贴资金,指导农机用油的储备和供应;参与油料市场监督,负责农机油料市场管理,指导农机供油网络建设和经营服务活动。

7.指导全市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业务、政策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1998]88 号文件第十一项规定,负责拖拉机(含运输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8.负责全市农机科研、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农机化科教兴农和科技项目攻关;负责农机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鉴定、申报和奖励。

9.负责全市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对农机修造供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农机产品的质量鉴定工作。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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