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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建设项目属乡村机耕道规划中编号项目;项目区人口集中,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好,不会破坏生态环境;易于与其他乡村道路、交通干线连通,建成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程序:项目区所在地(村或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技术指导,提出可行性报告向市级财政、农机部门申报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省级相关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通过验收报帐制落实安排补助资金项目销号。

依据:川府发[2001]46号《关于加快乡村机耕道路建设的通知》、川府办[2002]126号《议事纪要》、绵府办发[2002]23号《关于加快乡村机耕道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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