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操作证申领使用,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牌、证的制作,档案袋、表格式样的确定,并对全省农机监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牌、证制作的集中申报和管理,并对下级农机监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本辖区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操作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操作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操作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业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六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档案,档案袋式样全省统一。
第二章农业机械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七条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农用动力机械准用证的,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由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该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农业机械。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农业机械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所配农具号码、主要技术参数,并拓印发动机号和农具号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给自走式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农用动力机械发给准用证。
第九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农业机械的编号(自走式的按自走式农业机械号牌号);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号;
(三)农业机械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
码、配套农具号码、出厂日期及颜色;
(四)农业机械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农业机械获得方式;
(六)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名称、编号或进口农业机械进口
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注册登记日期;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它事项。农业机械登记后,对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
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农业机械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农业机械来历证明记载的农业机械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农业机械不属国家许可目录的;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农业机械不符的;
(五)农业机械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农业机械机身颜色、更换配套农具的,应当填写《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县级农机监理机构交验农业机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农业机械,收回原行驶证或准用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或准用证。属于更换配套农具的,还应当核对农业机械配套农具相关号码的拓印膜,对配套农具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更换发动机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农业机械。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农业机械,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农业机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农业机械,收回原行驶证或准用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或准用证,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应当向迁出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迁出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将农业机械档案密封交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携带,于60日内到迁入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农业机械转入。
第十五条申请农业机械转入的,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农业机械,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农机监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农业机械档案,确认农业机械,核发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变更农业机械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填写《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行驶证或准用证;
(三)共同所有的证明。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或准用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或准用证。
变更后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农业机械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农业机械变更备案表》。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于农业机械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农业机械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农业机械。
县级农机监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农业机械。转移后的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或准用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或准用证。转移后的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农业机械获得方式;
(三)农业机械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农业机械登记编号,登记农业机械登记编号;
(六)转移后的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县级农
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登记转入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农业机械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农业机械在抵押期间的;
(四)农业机械或农业机械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农业机械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农机事故而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报废时,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因农业机械灭失,农业机械所有人向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申请表》。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农业械机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因农业机械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书面声明,并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公布作废。
农业机械所有人因其它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申请表》。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第五节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灭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填写《补领、换领农业机械牌证申请表》,并提交农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农机监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农业机械行驶证或准用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补发、换发农业械机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更正相关内容后,换发行驶证或准用证。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农业机械被盗抢,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农业机械档案。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农业机械的各项登记。被盗抢农业机械发还后,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农业机械的各项登记。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检验时,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检验申请表》,提交农业机械和行驶证或准用证。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检验农业机械合格后,对涉及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农业机械行驶证或准用证上签注检验记录。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农业机械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农业机械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农业机械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除外。代理人申请农业机械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和使用第一节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农业机械驾驶人或操作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农业机械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或准操作机型、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初次获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后的6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辩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
(六)上肢:两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痴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农机事故后逃逸被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
(五)驾驶、操作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应当向所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提交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第三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依次进行,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科目二的考试。其中科目二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第三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省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省农机监理总站制定,各市、州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市、州的考试题库。
第三十八条初次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准考证明。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考试。
第三十九条初次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第四十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二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四十一条增考项目
凡是申请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二。
第四十二条初次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证、3.75千瓦以上动力机械操作证。获准增加准驾、准操作机型的,应当收回原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第四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四节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户籍迁出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提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操作证。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在3日内到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
证记载的驾驶、操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损毁无法辩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并提
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操作证。
第四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发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对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遗失的,驾驶、操作人应当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身份证明;(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农业机械驾
驶、操作证。
第五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农业
机械驾驶、操作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五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站应当注销其驾驶证、操作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操作证被撤销的。
第五节审验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在其驾驶、操作证有效期间,一年内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五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15日内到其驾驶、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2日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在一年内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五次以上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二考试。
第五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驾驶、操作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年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均未达到五次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年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均未达到五次的;换发长期有效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换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五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初次领取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操作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四)农业机械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五)农业机械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农业机械,其来历证明是农业机械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农业机械,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农业机械,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农业机械,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农业机械,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5、更换发动机、配套农具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6、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式样
2、《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
3、《农业机械转移登记申请表》式样
4、《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
5、《补领、换领农业机械牌证申请表》式样
6、《农业机械变更备案申请表》式样
7、《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8、《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式样
9、《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10、《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成绩表》式样
11、《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12、《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转出通知书》式样
1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14、《农业机械检验申请表》式样
15、《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审验申请表》式样
16、《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档案袋》式样
17、《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档案袋》式样(16、17档案袋式样按《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VI系统》规定的式样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