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笔者从泸州市江阳区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江阳区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近日受理了一件员工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尽管用人单位违约,但因员工误失申请仲裁时效而最终败诉,经审理后以裁决结案。
回放:某单位员工以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补缴社会保险。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员工与用人单位于2007年7月7日签定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008年)7月6日合同到期。该合同第六条规定 “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用人单位)为乙方(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该合同定立以后,甲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也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应员工要求每月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发给了员工。本案申请人对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该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发给员工 (包括申请人)一直未提出反对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也未及时向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造成员工误失了仲裁申请时效的良机。
结果: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审理调查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移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申请人(单位员工)误失申请仲裁时效,驳回了仲裁请求。